我与现企业签订了n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1日到期,合同中规定:我的年薪为1x万,除每月按x千元支付外,其余部分在次年2月份结算;若因我的原因离职需支付现公司为我支付的与原公司的诉讼费n万元及20%违约金。现在的问题是:
1.现公司2010年2月份并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够我2009年的薪酬,约差1万余元,此时我是否可以辞职并不用支付诉讼费及违约金?(合同中明文规定: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我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若公司补齐了我2009年的薪酬,带到5月1日合同到期,我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是否不用支付诉讼费及违约金?
3.我在4月1日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是否可以从4月2日就不用再上班了?
急盼!
谢谢大律师们!!
2010-3-2 11: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