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我父以36000元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买了书记杨汉桥一幢三间两层的民宅,由于汉宜铁路的修建,房子在拆迁范围之内,在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杨汉桥于2009年10月29号带着20多人来到家中,强行般走家中财物,而且梁小兰(杨汉桥的老婆)也在屋里翻箱倒柜的找东西(因为房子没有过户,只有一张杨汉桥自己,和十来个村民签字的协议书),我母见此情况急了,拿起家中用来抽水的汽由壶,往家里倒汽油,本想以此来吓唬他们,但不知怎的就起火了,我母经过两个月零六天的救治,无效身亡,在救治过程中区政俯威逼我们打欠条来支付我母亲的医药费.事发当天我父就被诱骗到了派出所,不知他们用什么手段使我父亲成认是自己放的火,因为事发当时我父被他们拦在房子外面(我这有两份村民的述词,并按有手印),大概在一个月前我父被转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杨汉桥就跟没事一样,照常上班.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请律师给予宝贵的意见.谢谢!!!
2010-3-1 10: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