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个房子 月租是500 押金是2000
当时和房东签的合同里面说
若到期不再居住,必须提前一个月 告诉房东 否则算违约 付一个月房租座位违约金
若未到期不再居住,则不退还已付房租
当时和房东说的是住10个月
但是合同正文里面没有写时间 只在最后 附件2个字后面 写了2009年8月29日到2010年6月29日 也没有具体注明这个时间是什么
现在我因为临时有事 住不了了
房东要我继续再付四个月的违约金 也就是付完当时说的时间 到6月份
也就是说 我那2000的押金现在拿不回来
我说我愿意付给她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她非说 不行 当时说的是10个月就是10个月
哪有这样的啊? 我不住了 还要付4个月的房租钱
我现在急死了
而且房子现在也租不出去
我就想拿回我的押金
而且我也愿意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哪位好心的律师帮帮我 这种事情该怎么办?
2010-1-27 13: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