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鉴定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治疗终结是伤残鉴定时间的起点,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伤残鉴定的原则是以治疗终结为原则。但一般治疗终结时间应为体内钢板取出后。因为骨科手术有其特殊性,植入体内的钢板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可能失效(断裂),需要再做二次手术。如果是这样治疗时间会更长,即便不是这样,骨愈合时间越长,关节功能丧失更多。如果你父亲现在就评残,体内带有植入物(钢板),评残的结果就不科学,容易让对方反驳,法庭也不会支持。
法院一般在判决中会把以后评残的结果让你做另诉处理。
通常做法是在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以后,按医生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待出院后或者医生认为治疗已经终结后,便应当及时向有资质的部门申请做伤残鉴定。
对二次的手术费用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