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标题:劳动报酬咨询

咨询发布者:User4224366295

所在地区:重庆-渝北区

(1)公司要求部分员工先加班36小时不付加班费,而36小时以后才付加班费。如果未加满不付工资的36小时还要被扣工资。请问是否违法?

(2)公司现在是基本工资+技术津贴+职务津贴+周六加班的工资体系,但一直以来加班费都以基本工资/24天(每周上6天)*1.5倍算加班费的请问这合法不?

(3)进公司第3个月签劳动合同 ,但到1年时才买保险(养老108元、医疗29元、失业13.5元)。请问在私企、外资或责合资工作公司应该为我买那些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重庆市)
2010-4-3 14:26:00
 律师回复区

陈俊律师
上海-卢湾区
电话:13761285863
你好,劳动报酬是每个劳动者应得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加班时必须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工作,超过部分就应当按照加班工资给予支付。
2010-4-3 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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