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反诉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10-8-19 15:03:37  来源:  作者:  阅读数:


成功反诉经典案例                  北京律师乐祥立

法 庭 发 言(反 诉)

1、本案的反诉是成立的。

   (1)、事实方面的依据:欠条是双方合伙关系中形成的,这个欠条是在双方对处分三套别墅时出具的,与本诉具有关联性。在这个欠条上,有两个词语应该注意:

    a、第一个词语是“博世庄园”,这是双方合伙承包的工程名称

    b、第二个词语是“付款凭证”,这显然同一般欠条的名称不一致。

   (2)、法律方面的依据:

    a、《民事诉讼法》126规定了反诉的条件: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了提起反诉的时间:法庭辩论结束前。

    2、欠条不是合伙经营最终的清算结果,双方没有进行工程的结账清算,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分析如下:

   (1)、从欠条的内容看,欠条上写的是付款凭证,而不是结算凭证。

   (2)、根据协议规定,双方必须进行结算。

    合同依据——《协议书》第四条的第3项、第7项规定,双方都有会计管理材料和账目,并且要日清月结。

   (3)、从结算的顺序逻辑看,我们双方不可能进行结算。

    我们双方共同与挂靠公司结算,然后才在二人之间进行结算。博世庄园13号楼1单元301的产权仍然在挂靠公司的名下,我们还没有同挂靠公司结算,所以我们双方之间到现在还没有结算。再说,该房产的现在价值不确定,会计也不好进行统计。我方早就想结算了,但是李亮不想返回多占的财产,所以以各种方式拒绝结算。

   (4)、从会计的证人证言看

   (5)、从今天的庭审现场来看,李亮一直拒绝对帐结算,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他在事实上已经多霸占了合伙经营的财产。本案到底是谁多占了合伙经营的财产,进行对帐清算后会一目了然。

    3、在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后,对工程进行整体结算之后,被告不可能欠原告的钱,理由有两点:

   (1)、在博世庄园的工程的所有投资都是由被告完成,原告没有投资。

   (2)、原告非法侵占了绝大部分利润。

    4、原告多次私自结算和隐瞒共同合伙经营的收入,严重违约,原告不但应当返还侵占被告的财产,而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事实方面的依据:在未优先归还被告垫资款,也未邀请被告同去北京正圆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私自结算共同合伙经营的收入。

    a、隐瞒人工湖工程的收入

    b、私自原告实际占有博世庄园13号楼301室,私自处分博世庄园23号楼3单元202室(所得款项未分),通县西路园84号楼301室私自过户在原告名下

    c、抵车收入

   (2)、合同方面的依据——《协议书》的条款

    a、根据第四条第1项的规定,合伙收入应当优先归还被告垫资款。

    b、根据备注部分的规定,和北京正圆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账时必须二人同去,不得私自结算工程款。

    c、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违约者付3% 的违约金。

    5、承包工程的资金全部由被告垫付,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当适当多分利润。

   (1)、事实方面的依据:本案的经营名为合伙,实为个人独资,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被告贡献较大的情形。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行为,但是在本案中只有被告一人的出资,独自承担风险,这一事实请法官充分考虑。合伙协议中平分利润,显失公平,应当考虑合伙双方贡献大小来分割利润

   (2)、法律方面的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6、举证责任的问题

   (1)、欠条的形成的原因——原告举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证明欠条是最终清算的结果——原告举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求原告出示双方会计的对账单和结算明细来解释351000这一数字的来源。

   (3)、请求双方的会计到庭作证,核实账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对方持有不利证据拒不提交的,应推定我方的主张成立。

   (4)、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举证期限重新确定。

    7、利润分配的解决方案:

   (1)、对已经变现的部分分割:

   (2)、对李亮名下德房产确定为共同所有,如果具体分割的话,可以另案解决。

   (3)、挂靠公司名下的房产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由于对方严重违约,原告多次私自结算和隐瞒共同合伙经营的收入,拒绝进行结算,我们要求进行结算,根据结算后果,驳回对方诉讼请求,返还侵占我方的财产,而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人:北京律师 乐祥立

                                                                          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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