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由其父母负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0-4-30 7:38:55  来源:  作者:  阅读数:

2008年8月27日,被告未成年人周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原告陈水仙发生交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右尺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等。双方均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三次,第一次2008年8月27日至9月10日,第二次2009年2月27日至3月3日,第三次2009年8月31日至9月17日,第一次和第三次的医疗费由被告家支付,第二次住院被告家给了原告3000元。2009年12月10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遗留右下肢短缩畸形,构成十级残疾;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构成十级残疾。除去被告已付的第一次、第三次住院费用外,原告尚有损失43475.20元及第二次住院的损失。

2009年12月25日,原告以肇事者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余损失。庭审中,追加其父母二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聘请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东峰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被告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原告横穿公路所致。

庭审中应东峰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略)

    二、被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无证驾驶摩托车。

2、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被告所驾驶的摩托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无号牌。

3、由于被告没有驾驶证,缺乏应有的驾驶技术,在驾驶途中操作不当,撞伤在仙清线路西边呈岙口周钦泽门口路旁乘凉的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第三十八条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而被告却将摩托车驶向路边,没有注意安全,以致撞伤原告。

4、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

被告的行为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关于赔偿项目和赔偿额(略)

2010年3月2日,法院作出(2010)台仙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其赔偿。因被告周某某尚未成年,应由其父母承担,依法判决限被告周某某的父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4347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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