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州法院对"传销罪"有关问题进行研讨

发布时间:2009-10-30 9:12:50  来源:  作者:作者:岳万青 |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 编辑:郑义 |  阅读数:

   
  10月29日,红河州中级法院召集刑事审判庭法官和部分基层法院刑事法官召开研讨会,对《刑法修正案(七)》及司法解释新确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才学作了专题讲座,对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审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的数罪并罚,以及相关证据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参会的刑事法官们就适用该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研讨会认为,应抽调精干审判力量负责审理传销案件,通过审判活动,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宣传力度,以案释法,震慑犯罪,教育人民。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大肆诈骗他人财物,能够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长期以来,《刑法》对传销犯罪无明确规定,以前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惩罚力度不够。《刑罚修正案(七)》施行后,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其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新罪名。州法院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久,结合州委、州政府刚刚召开的"红河州打击蒙自地区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会议"精神,迅速行动,及时召集刑事审判法官进行研讨,统一了思想认识和执法尺度,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维护全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以实现"保稳定、促增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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