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7-26 20:38:3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淑艳   阅读数:

 诈骗犯罪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一般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它与当前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背道而驰,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加大打击力度。仅从海林市人民法院近三年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出,诈骗案件上升幅度是非常大的,对此笔者对这类案件进行了剖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诈骗罪的特点


  一是犯罪场所逆转化。以往犯罪分子往往深入农村,利用当地消息闭塞的特点进行犯罪活动。近年来,犯罪分子不再满足于那种方式,开始向城市转移。


  二是犯罪对象高智商化。近年来,有些人特别是高学历的人员无论是在婚姻家庭、疾病灾祸、职务晋升、工作就业等方面出现都要去算命。犯罪分子抓住一些人的弱点大肆行骗。罪犯彭某,抓住被害人沈某相信封建迷信的心理,谎称沈的女儿有灾,需要以9万9千元“捐庙”才能保住命。沈听信后将筹集到的人民币6万元交给罪犯彭某。


  三是犯罪手段科技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高科技手及设备,进行电脑测字、电脑解梦等活动,有的甚至进行网上作案,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散布封建迷信的信息。


  四是犯罪分子无业化。在被调查的15件案件23人当中,无职人员15人,占诈骗案件总人数的65%左右。五是犯罪形式多样化。由单纯的骗钱、骗物向犯罪目的多样化转移。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他们不再满足于骗取金钱、骗取财物,还利用迷信活动达到骗取职位名誉、骗取婚姻甚至奸淫妇女犯罪目的。


  六是犯罪领域司法化。犯罪人利用受害人急于解决司法领域的诉讼事宜的迫切心情,致使犯罪人多以有熟人能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受害人钱财。此类犯罪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如被告人杜洪岩在其对象秦小焕家听说秦的姐夫王尚平,因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拘留。当其得知交2万元保证金能将王取保候审时,谎称办事需要6万元。王尚平的妻子秦晓丽拿出现金2万元,并从全美顺处筹集现金4万元,交给杜洪岩。被告人杜洪岩为王尚平交纳2万元保证金后,返给秦晓丽2万元,剩余2万元被其占有。案发后赃款4万元已全部起回返还给被害人全美顺。


  七是犯罪领域扩大化。在以往的犯罪案件中,一直以来是由男性占主导地位的。近两年女性涉及的犯罪领域越来越宽,尤其是女性在诈骗案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常用姿色、花言巧语和自身的“弱者”身分来麻痹对象,以达到犯罪的目的。


  三、诈骗的类型


  1、以土地为诱饵实施诈骗。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扶持“三农”的政策力度,特别是取消农业税、种粮补贴等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由于土地开始增值,村民要求种地的愿望强烈,个别不法分子觉得有机可乘,采取虚构其有土地对外承包的事实,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承包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承包费。如被告人王志友与其兄王志成预谋利用土地承包实施诈骗。于是二被告人先后到新安镇岭后村付崇全家,新安镇平和村郑南俊家,谎称有田要承包给被害人,并领二人前往事先选好的他人的土地查看地块位置和面积,后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骗取承包费7800元。


  2、以金钱为诱饵实施诈骗。在商品社会,货币成为衡量一切商品价值的尺度,是一切社会财富的总代表,而追逐金钱成为一些人一切经济生活的原动力和终极目标。个别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想发财的梦想,采取民间的“撞炮”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平分。如被告人历起顺、王立军、宋德山预谋进行诈骗,由被告人历起顺故意把一沓钱(上下两张为真币)掉在地上,先后骗取四名被害人5432元。


  3、以帮忙为诱饵实施诈骗。此类犯罪,大多数罪犯是以自己能买到求助者所需求的东西为由,采取花言巧语来麻痹对象方,往往是以低价购进,高价格卖出的手段进行行骗。


  4、以办事为诱饵实施诈骗。一方面由于求助者心情迫切,病急乱投医,致使犯罪人有机可乘法;另一方面犯罪人在骗取财物的同时也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拉关系讲人情、疏通关系,就能达到目的。


  5、以高额为诱饵实施诈骗。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货物的流通越来越多,交易的数量越来越大,特别是一些合同类诈骗案件,犯罪分子一旦诈骗得手其获取的非法利益十分可观,虽然有些犯罪分子也清醒意识到一旦落入法网的严重法律后果,但在高额非法利益的诱惑下,仍不惜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应采取的对策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宣传部门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法制讲座以及以案讲法等形式,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


  二是充分发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作用。在查清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对于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发挥法律应有的震憾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前沿作用。基层村委会、民委会处在预防犯罪的第一线,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犯罪行为,因此应当将这些基层组织作为打击这类犯罪活动的前沿阵地,建立健全日常的巡查制度,加强各基层组织的联系,对可疑人员严密盘查,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四是建立健全预防犯罪网络,充分发挥村委会、村委会、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的作用,将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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